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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为什么律师不作结果“包赢”的承诺?
2018-03-21
----作者:张程冠(转载需注明)
在执业过程中,常常遇到当事人咨询律师 案件结果“能包赢吗”的提问,而当事人提出这一问题的原因(我个人分析)应该是认为律师收取代理费后不会全心全意去完成被代理人的事务(赢输 律师都收钱),不会把当事人委托的事当作律师自己的事一样负责任的去做,其实这是对律师职业和律师的不太了解,在此我想叙述下我作为律师的心声、意愿及打消当事人的心中顾虑。
一、赢的标准是什么?
杀人犯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算不算赢,还是杀人犯要被法院判奖励一千万才算赢呢?
二、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非预测未来之神。
就好比媒人帮你介绍了个对象,以后你们是生男孩还是生女孩,媒人能做什么呢?媒人的工作是尽量帮你们找适合彼此的人,律师是根据事实作对于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辩护主张,法官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判决,整个过程中每个人扮演不同的角色,做不同的工作;律师只是专业人士,非算命先生,没有发生的未来之事 只有未来知道。
三、因素众多,法律禁止律师作承诺。
“变是永恒的不变;运动是绝对,静止是相对。”诉讼过程也不例外,是个动态的多方主体参与的过程,制约诉讼过程的因素不是单一的客体,有当事人、第三人、代理律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法官 等的参与(凡是有人参与的活动必定会受人思想因素影响,如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 等);其二、影响诉讼的因素还有证据,法院法官、律师的思路、对法律的理解,诉讼策略,操作技巧、调查取证、诉前准备工作 等等;其三、法律法规的载体是语言文字,而语言文字必定有局限性、逻辑性和范围概念性;其四、《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禁止律师向当事人作包胜诉的承诺,必须告知当事人诉讼有风险。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四、律师能否进行“关系化”运作?
如上所述,当事人可能要问,既然有那么多可变因素,决定权又在司法人员手里,何不进行“关系化”运作、直接搞定司法人员?这样岂不一劳永逸?这也是绝大部分当事人天真的想法,是自以为是的小聪明。从利害关系来说,绝大部分司法人员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益的;即便是利益诱惑巨大,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受贿的司法人员也时时刻刻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无罪、放人、保命的案件,“关系化”运作更是死路一条。
由于《刑法》与《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一旦东窗事发,律师也将面临丢掉饭碗、定罪科刑的风险,同时当事人的违法利益将被重新清算,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是司空见惯,由此可见,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无疑是饮鸩止渴、赔了夫人又折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关系化”运作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往往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承诺,说能搞定,没问题,能放人,以此来欺诈当事人的钱财。等当事人发现受骗之后,大多苦于没有对方收受财物的证据,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讨苦吃。当然也有部分律师因此而受到诈骗罪的刑事追究,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走关系”之路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
五、代理律师与被代理人的利益和目标是一致。
律师和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后,律师的利益立场是和当事人一致的,没有代理律师希望自己的案子是败诉(失败),赢与输哪个结果对于代理律师更有利?(赢了 律师名利双收) 我相信当事人也知道;律师期盼的结果和当事人希望的结果是一致的(最大化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是律师的直接目的和追求)。
六、没有能力控制意外风险,承诺损害律师信誉。
根据“一事不再理,一案不二讼”的原则,一般情况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不得就此法律关系再行起诉,这就像生命只有一次,医生不敢作保证能治活,万一非医生原因死亡,医生没有让人死而复生的能力。
七、选择与律师建立风险代理关系。
若你还不放心,可以选择与律师建立风险代理关系,代理费用会高些,若败诉 律师会退还极大部分费用,只收取极小交通费和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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