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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人行横道内的优先权问题
2016-07-12
案由:一向自认为遵规守法的A某前不久下班骑车穿越人行横道时,被汽车撞倒受伤。虽说伤情并不太重,车辆也损失不大,但对交警认定自己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大为不解,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是人人皆知的道理,难道还错了吗?
点评:“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这的确是人所共知的法律规定,但允许在人行横道内优先通行的交通参与者只限于步行的行人。这一点就不是所有交通参与者都知道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可见,只有行人在人行横道内通行才具有优先通行权。而A某在骑车行驶时应属非机动车驾驶员,一般通行范围限于非机动车道,在横过非禁止通行区域或四条以下机动车道时,允许骑行,但也必须注意避让来往机动车。如果为使自己更加安全地横过车行道,也可以沿人行横道下车推行。否则,像A某这样骑车进入人行横道,不仅不享有优先通行权,同时也侵害了行人的路权和妨碍了来往机动车驾驶对路况的正常判断。所以说,交通队认定A某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是恰当的,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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